查出了唐山打人案陈某志、刘涛的累累案底
原文发表于微信公众号「任易」,做预防性存档 唐山6.10烧烤店骚扰并殴打女性事件,有种90年代下岗地区的混乱感觉,万万没想到会发生在扫黑除恶刚刚结束的2022年。 唐山6.10烧烤店骚扰并殴打女性事件的主犯陈某志,劣迹斑斑,浑身案底。涉及2015年12月非法拘禁案(刑拘在逃)、2017年交通肇事逃逸案、2018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2019年涉及不当得利、2020年再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而他朋友刘涛,更是能在2015年犯下非法拘禁案后逍遥法外,期间无证驾驶超速肇事导致八车连撞,2018年3月才被拘留,并因为当庭认罪轻判两年。 陈某志,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唐山某弘水产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执行董事,唐山市某某风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 为什么我会调研陈某志、刘某的案底?因为他们这群人在打架的时候,实在是过于训练有素了。 作为一个有一点群架经验的东北人,我判断这批打人者平日里绝对不是良民,因为他们的经验过于丰富,心理素质极好,打架的时候一拥而上,折叠凳、餐具信手拈来,显然是老手。 这几个打人者手法娴熟、嚣张无比,必然不是初犯,所以,我才起心查了查他们的案底,一看还真是扫黑除恶的漏网之鱼。 美篇上有一个「路北巡控」的账号,几年来发布的都是唐山市路北分局的巡控日常,里面有一起2015年12月13日的案情:110那些事——光明里派出所抓获一名涉嫌非法拘禁的网上逃犯[1](原文已修改,但是百度快照里面还有) 是不是有熟悉的名字?陈某志、刘涛(尚不确定是否为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的主犯)、高杰、候程亮。 我们看一下刑事裁定书。刘涛以追讨索要抵押车辆的债务为由把被害人商某打到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并且非法拘禁。 就这样,商某验伤只算是轻伤一级。这是吊诡之一;然后2015年底刘涛就已经被派出所抓了,可是直到2018年3月21日才被路北分局刑拘,这中间2年多的时候,刘涛难道还是自由身?请问路北分局是怎么处理罪犯的? 还有,刘涛以要债为由,非法拘禁他人,把人打的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还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逍遥法外,为什么当庭自愿认罪,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年零一个月? 请问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法官,这个酌情是怎么得来的? 另外,从裁定书上来看,陈某志(刑拘在逃)开了个厂房,这个陈某志既然有名有姓有公司,还能在2018年向唐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是怎么做到的同时刑拘在逃和提起诉讼的? 在逃犯人2018年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志与孙仕永、刘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唐山人民法院干的漂亮!不得不服! 我们把目光再聚焦到陈某志的小伙伴候程亮身上,大家自己看看这是不是黑社会团伙?信源是「刘青林、李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3]」(2015年) 看这几个名字熟悉不?候程亮、高杰不正是在2015年12月那个非法囚禁案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么?拉一大片人去工地打架,这算不算是有组织的涉黑行为? 当时,候程亮因为没有下车打架,所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这哥们半年之后就直接搞了个非法拘禁,可见烂仔就是烂仔,抓了又放,完全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目光回到陈某志身上,陈某志在落网之后,很快又放出来了!证据来自于裁判文书网《陈一霖与陈某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大家请欣赏。 好么,陈某志刚刚在2015年12月因为非法拘禁被抓了进去,竟然能在2016年又开始坐飞机到处飞了?MD他也是个牛人啊,我还以为至少得关个一年半载的,结果啥也没耽误。 吓得我重温了一下《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017年,陈某志过得还不错,从朱博手里买了一辆车,但是不知道是顶账来的,还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然后陈某志把这辆车给没有驾驶证、逍遥法外的刘涛开,然后在晚上22点左右出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7年2月4日,刘涛(2015年非法囚禁案犯事后太平无事,2019年因非法囚禁案被判刑2年1个月)无证驾驶陈某志的车辆,并且超速行驶,在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上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而且肇事后,刘涛逃离现场。 给大家看一下这起事故唐山发生严重交通事故!8车相撞[5]https://v.qq.com/iframe/player.html?vid=s131391707v&width=500&height=375&auto=0 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就是孙仕永、宋喜民(均对陈某志申请了强制执行)以及于江涛、张铁柱、王继孝、王宝军、李建飞一共七个人八辆车。 证据来自裁判文书网《陈某志与孙仕永、刘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所以刘涛为什么要弃车逃离呢?是因为酒驾还是因为有案底在逃人员?不知道是否造成人员重伤,如果有人重伤+肇事人逃逸,那就是交通肇事罪没跑了。 但无论如何,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视为特别恶劣的交通肇事,加上逃逸行为和过往的案底,刘涛妥妥要进去的; 路北区交警都能麻溜找到肇事者刘涛,为什么路北区的刑警就能一直把刘涛放在眼皮子底下不抓,要一直等到2018年3月开始扫黑除恶才抓起来呢? 另外,刘涛无证驾驶超速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为什么还要帮刘涛赔付呢?这中间又有什么故事? 然而债务由陈某志承担了,刘涛在这件事上脱罪了;那陈某志还钱了么?当然没有,陈某志「聪明的」是选择了赖账,背上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认证。 反正虱子多了不痒,债多了不愁,这种长期涉黑的混混,当然不在乎变成老赖了。 2018年4月二审终审,陈某志需要赔偿孙仕永28215元,但是陈某志没钱赔偿孙仕永和宋喜民,于是孙、宋申请了强制执行,陈某志上了限制高消费人员清单,这是他第一次上清单。 可见,陈某志在2018年初就已经没钱了。而2018年发生了什么呢?2018年年初,唐山警方一举铲除了一个以杨国全[7]、高荣光、高荣杰等人为首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警方查明该团伙长期圈占当地海域,依托码头成立所谓公司,驱赶威胁外来渔船,控制船队长期从事非法捕捞、强迫交易等,涉案金额3亿余元。 被告人杨国全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注意,杨国全、高荣光、高荣杰他们的罪名,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那么水产品总要销售出去的,陈某志开的恰好是水产品养殖公司; 渔霸杨国全2018年初被抓,而陈某志在2018年初就没钱了,两个人都是在唐山道上混的,有没有可能在生意上有合作,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反正陈某志在2018年就没钱了,证据来自裁判文书网《陈一霖与陈某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判决书显示,2015年到2016年期间,陈某志一共欠陈一霖机票款43640元,而2017年,陈某志只还上了1万块,剩下的钱,陈某志表示自己无力一次性偿还,于是打了个欠条。到了2019年,陈一霖起诉了陈某志,陈某志未出庭,陈一霖胜诉,法院裁定陈某志还款并支付利息。 而且陈某志还在2018年离开了唐山,会不会为了避扫黑除恶的风头? 在这个判决书里我们知道,陈某志在2018年左右是真没钱了,连3万多的机票款和2万多的肇事赔款都还不上,梗着脖子当老赖。 于是在2020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陈某志发出了限制消费令[9],也就是「(2020)冀02执11990号」。 陈某志在2018年的两次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分别是孙仕永和宋喜民,也就是前面刘涛搞出的无证超速驾驶导致八车连撞后逃逸案件的受害人。 孙仕永也是个挺好的人啊,是个自己辛苦挣钱又拾金不昧的好司机,结果陈某志也赖着赔偿款不给。 杨国全黑社会组织里面有高荣光、高荣杰,2018年被抓了;陈某志的小团队里面有候程亮、高杰,高杰和高荣杰有没有什么关系? 陈某志是开水产养殖公司的,杨国全是渔霸,他们之间有没有往来? 2021年初,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丰硕成果,基本收官;京畿重地河北的工作也大有成效,特别是唐山纪委因为「渔霸杨国全」案工作扎实,中查处了62名领导干部,其中3名党员干部被移送司法,而获得全国先进集体的表彰。 转头在2022年6月10日,陈某志、刘某再次搞出了一起极其恶劣的聚众故意伤害案件,这不是给唐山的扫黑除恶添堵么? 更让人担心的,陈某志打伤了无辜女生,就算是坐牢,可是这个可怜的女生能从陈某志这个老赖手里拿到赔偿么? 最后请问一下有关部门,陈某志、刘涛、高杰、候程亮等人,无固定职业,聚众、挑衅、绑架、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算不算是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该不该查? 就算2018-2020年这帮人侥幸漏网,为什么到2022年,他们的胆子还这么大 ?谁给他们把人往死里打的胆子???就因为他们犯了事都能刑拘在逃,还能去法院起诉,等扫黑时候抓了也是轻判?这显然是唐山市路北区一霸啊!谁在罩着他们? 最后劝各位女性读者一句,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你看见一群社会烂仔一样的人来搭讪骚扰,请第一时间拒绝、走人、报警,千万不要跟醉鬼烂仔激化矛盾,更不要上来就一酒瓶子爆头。 如果在现场起了冲突,肯定是人小力弱的女生吃亏;好汉不吃眼前亏,你看侯某涛在被混混围上的时候,也是乖乖认怂,回去以后叫齐小弟再收拾他们的。 参考资料 [1]110那些事——光明里派出所抓获一名涉嫌非法拘禁的网上逃犯: https://www.meipian.cn/28c9ou8h [2、6]陈某志与孙仕永、刘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32c27b1e5244a63a9eba92b007afefe [3]刘青林、李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b039095c0c9412bb7cbdc798185d42c [4、8]陈一霖与陈某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1377f71664648e28a2cac5e0013fdc5 [5]唐山发生严重交通事故!8车相撞: https://www.sohu.com/a/125522054_526282 [7]唐山警方一举铲除了一个以杨国全: http://news.cctv.com/2018/11/27/ARTI6eYrVCKFkeE5a09gHmxg181127.shtml [9]限制消费令: http://zxgk.court.gov.cn/xgl/showPDF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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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高中生的隔离经历
标题为我个人所加,原文来自知乎问题「同一小区一天测出 13 个「假阳性」,中科润达核酸检测结果准确性遭质疑,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下的回答,作者为「周遇」 坐标上海浦东川沙镇 我家里我爸爸和我哥哥 以及同一排做核酸的大约二三十个人。都是阴性却显示阳性 被抓去方舱 在里面第二天做核酸也是阴性。有的人连续两次阴又直接放回家了。我哥哥和我爸爸不幸 在第四天被感染,成为真正的阳。(爸爸和哥哥在去之前的十几次核酸都是阴 抗原也一直是一条杠 没有任何不适症状 。同住的我和我妈妈 以及我爷爷奶奶核酸都是阴)在疾控中心打电话通知他们去方舱的当天 我们要求对核酸结果进行复核 并解释了一切原因 疾控中心并不理会 只丢下一句 不愿意去我就叫警察来了。 上海现状 补一点。他们去方舱12天后疾控中心打电话通知我们去隔离。 电话里明确说 是酒店。 到了地方以后就是一个毛坯房。没床 睡躺椅 没网络 地上都是灰 马桶向外漏水 一地都是。很恶心。就一个水池 没办法洗头洗澡。什么都没发。一人提供一个烧水壶 一床被子 一个躺椅。没了 。每天早上吃硬的像手榴弹一样的馒头。中饭晚饭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荤菜。狮子头都是纯淀粉的。每顿饭都冷透了。 在这里隔离了5天以后 通知我们必须去南京隔离。 去南京后可以直接回家。 那边的工作人员 让我们五十多个密接挤在一辆大巴上换防护服。彻底失去了防疫的意义。 去之前工作人员说保证是四星级以上的酒店。到地方以后其实就是一个环境一般的小旅馆。不过有床能洗澡 我们很满足了。 在南京的五天非常满意,感谢那边的工作人员。 那天通知我们可以回家了。到了上海以后 我们先去了体育中心进行转运。讲川沙的人员安排到一辆车上。上了车以后 领队又通知我们接着隔离3天。理由是上海的政策要求密接隔离10天,而我们只隔离了七天。 事实上我们4/22进入隔离点 5/2从南京返回正好满了十天。领队是从外地过来支援的,我没有任何地域歧视,单独针对这个人。他非常没有素质,和一位高龄心脏搭了支架的老爷爷当众吵架,没有一点尊重并且全程在忽悠我们。 当时闹的很厉害 我们居委派了一个书记过来。我们向书记表明情况,却被狠狠的骂了一顿。书记指责我们胡闹,阻碍别人工作。他说疫情很严重所以不能放我们回去,让我们在这里隔离。他说这是镇里领导的安排,我们要求他出示文件。他说没有文件,我们说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这样。他说 不讲法律 讲道理。 ????这是领导说出来的话吗法治社会了怎么还会这样。 回家都成了最奢侈的事 导致我们车上大约五十多个人要求回家却遭到隔离点反对,理由是我们隔离时间不够。睁眼说瞎话。我们所有人在小区门口抗议,他们也不给我们处理,就光看戏。然后告诉我们要么进去,要么自己想办法走回家。 然后在凌晨12点,我们一行8人带着重重的行李 徒步两个小时,走回了自己的原居住地。 但是在居住地门口,又收到居委阻挠,理由是隔离点没有通知居委,所以他们不能放我们进去。我们也很配合,当时真的很崩溃。8个人在大马路边躺了一晚上,第二天起来,我们报警,警察也并没有给我们解决但是联系上级安排车子送我们回隔离点了。 这个隔离点,不消毒不打扫。是用来转运阳的小区 却用来隔离密接。我们根本就不敢入住。 环境极其恶劣。 起初说住3天,最终我们住了一周。 在里面的每一天我都不敢吃里面的饭菜。我吃一顿拉一天。拉的差点虚脱。每天都是白水泡饭。 然后在昨天,我终于回家了。 总共隔离了17天,终于重见天日。 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但我们就是遭受了这样的待遇,并且投诉无门。 上海啊 快点好起来吧。 补:在此期间我们这群人拨打过不下500次12345.12315.等一系列求助电话。拨通的次数不超过10次。打居委的电话,要么不接,要么通了不说话直接挂。真的是求助无门。 国务院小程序这些地方我们也留言了。包括上海的许多热线电话,都打不通。 期间我们收到过一些回复,在听完我们的经历后,只回复一句 我们会反馈给上级领导。但是往往就不了了之了,没有后文。 隔离点说居委接受我们他们就放我们走。居委说需要隔离点提供名单。都在踢皮球。 且这个隔离点 工作人员光明正大向我们倒卖烟酒。根据某工作人员自述 他们每天晚上都喝酒。 我真的无话可说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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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新冠防疫两措施的法律意见
原作者为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微博遭禁言。 已披露的上海官方人员与相关居民的对话视频、音频显示,上海新冠病毒防疫采取的两项措施引起的事态非常严重,在市民中反应也很强烈,很可能造成某种法治灾难,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以为各方处事的参考。 一、对居民使用强制手段强制送方舱隔离的任何做法都是非法的,应立即停止 本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人员与居民对话视频显示,有关官员强硬声称,同楼层密接人员一律送方舱隔离,不服从就使用强制手段实施强制。有关官员声称,这是全市统一部署,实施强制的依据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 条中第 1项的规定。实际上,这些官员的说法明显误解乃至故意曲解了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规定的第 1项不可能成为支持他们强制行为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相关规定的原文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为什么说以上规定不可能成为支持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人员强制行为的法律依据呢?对于稍微有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人来说,这道理其实非常简单: 1.“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必须经有权机关依宪法宣布才出现或存在,绝对不是任何机构或官员可以随意认定和信口开河宣告的。 我国《宪法》第67条第21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我国《宪法》第89 条第16款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国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外,我国没有任何组织和官员有权决定和宣布上海市或上海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现实情况是,上海市或上海市任何地区都没有依法进入紧急状态,因而国务院和上海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可能依法发布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才能发布的决定、命令,也确实没有发布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才能发表的相应決定、命令。 3.即使考虑到《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有关机构也无权使用强制手段强制送居民到方舱隔离。该条第 1 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该条第 2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2款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显然只是针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所提到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而不包括第(三)项的密切接触者,更不会包括其他居民。 结论: 1.依据宪法,在目前,上海市任何组织、官员決定和宣称上海市或上海市某地现在处于紧急状态,那一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虚假的,切组织和个人对谎称“紧急状态”之说法的非法性都应予以揭露、抵制; 2.上海市任何组织或官员声称根据人民政府发布的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才能发布的决定、命令,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强制送市民到方舱隔离的说法或做法,都是非法、无效的; 3.上海市任何组织或官员用强制手段强行把除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外的任何居民送方舱隔离的做法都构成对相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侵犯,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上海市各级各类公共机关都有责任有义务立即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止使用强制手段强行把除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外的任何居民送方舱隔离的做法,保障市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与自由; 5.人身权利与自由受到威胁的任何市民有权要求执行强制命令的工作人员出示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纸面文本或国家机关网站文本。 6.已经受到人身权利被侵犯的任何市民在事后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得到法律保护和补救。 二、上海市任何机构无权强行要求市民交出住宅钥匙井进入市民住宅“消杀” 录音音频显示,本市虹口区有关官员强制要求飞虹路居民交出住宅钥匙、离家,并声称要入户进行病毒消杀,态度非常强硬。这种做法在上海恐怕已经不是个别情况。 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让居民向公务人员交出住宅钥匙后离家,让后者进入居民住宅进行病毒消杀。 结论: 1.上海有关官员强制要求居民交出住宅钥匙,由他们派人入户“消杀”(的区域已经开始实施这种做法)这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 2.上海市各级各类公共机关都有责任有义务立即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止强制要求居民交出住宅钥匙,由公共机构派员入户“消杀”的做法; 3.《传染病防治法》关于“消毒"的规定不会、也确实没有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行获取居民住宅钥匙、进入居民家中“消毒”。 三、上海市委市府若认为出现了紧急状态,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根据宪法采取相应措施 病毒毒性不强,危害不大,应防止防疫过度,防止严重得不偿失。 上海市委市府若认为出现了紧急状态,可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紧急会议,并通过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按宪法规定宣布上海市或其中某些区域处于紧急状态,然后制定系统的工作方案。 新冠防疫要与保障市民权利、自由兼顾;各级国家机关和官员应严格依宪法法律办事,不可为办事方便违反法治原则、破坏法制。 新中国以来,上海从来就是以开明、法治、繁荣著称于全国乃至世界,倡导多年的上海“十六字精神"即“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已经成为广大市民的骄傲。 当前,我国防疫形势依然严峻,上海的情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如何在科学防疫、民主防疫方面向全国做出表率,是上海各级领导和市民的责任和使命。 专此提出如上法律意见,谨请各位深思! (作者为上海居民,广东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本文形成过程中,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社科院、华南理工大学、武汉大学、湖北大学、北京大学等教育机构的总共 20 余位教授表达了意见;复旦大学桑玉成教授打出了重要修改意见。)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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